2009年11月2日星期一

噶伦赤巴桑东仁波切教授在新德里“大西藏”圆桌讨论会上的主题演讲


Yeshe Choesang 拍摄

自1979年以来,达赖喇嘛采用了中间道路,不谋求西藏分裂而留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达赖喇嘛一再要求对整个藏族居住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相关规定,以保存并提升西藏的文化和精神遗产及身份。
1951年17条协议谈判期间,西藏方面曾经要求由一个自治机构管理整个藏民族。从那时起,西藏人民的这个愿望始终是一致的。 (博讯 boxun.com)

2002年,达兰萨拉和北京之间恢复直接接触后,达赖喇嘛的特使和中方有关官员举行了8个正式对话和1轮非正式磋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进一步澄清了整个藏族纳入一个自治机构是符合宪法和自治法的规定,并说明了这样做的好处。
不幸的是,中方官员扭曲我们的论点说,达赖喇嘛的诉求是“大西藏”。虽然我们从来就没有使用过所谓“大西藏”这个 词组,但这种宣传可能对不充分理解这个问题的人们产生混淆或误解。
我赞赏你们西藏研究组安排这次圆桌讨论会,给我详细阐述现实的机会。

1. 定义和使用“大西藏”
古印度学者用“大西藏”来表达从印度到西藏地区的地理距离。毗邻印度或接近它的藏区称西藏(Bhota),与印度很远的藏区叫作大西藏(Mahābhota)。 在梵文惯用语法中,通常用大字表述地域偏远的地方。例如,关于森林,在城镇附近的被称为丛林(Arañya),远离城镇的就称为大森林(Mahārañya)。事实上,这句话并非指大小和质量,它意味着距离。
在古代,中国人和西藏人偶尔用大唐和大蕃等表示互相尊敬。但是,这 些被用来指的是整个中国和整个西藏,而非部分领土。公元821-822年间的唐蕃会盟也以大蕃和大唐相称。后来,中国改变了高敬西藏的这个大字,继而用表 示高原的高字来代替。在明,清时期,他们还创造了不同的字来表示藏族地区,如用生番、熟番来区分与中国接壤或远离的不同藏区。
然而,西藏人从未用“大西藏”这个词归类西藏的任何一部分。传统方式上把西藏区分为上(阿里)、中(卫藏)、下(多康)或卫藏、康区和安多三个区域( Cholkas)。
1949年之前的中华民国官方用语以内外蒙古来确认蒙古那样,用内藏和外藏来区分西藏的不同地区。内藏是指那个时候在中国治下的地区,外藏是指独立或自治的西藏。这些用语引用自西姆拉三方会议(1913年至1914年)的文件。

2.“大西藏”的宣传
在近代(1979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创造了新的术语——“大西藏”,是指目前被划分为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族自治州、县的藏民族居住区的总面积。
实际上,西藏就是西藏。没有大西藏或小西藏之别。所有的西藏人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55个少数民族的其中一分子。
北京试图误导国际社会,达赖喇嘛要求的“大藏区”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四分之一。这种宣传是为了让人们相信,达赖喇嘛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他要把未列入到自治区的占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分之一的某些领域作为藏族自治区分离出去。
在现实中,达赖喇嘛从未在口头或书面文件中使用“大西藏”这个词。如果有人调查自1979年以来的整个书信、声明、文件和西藏的其他任何书面档案,一定会找不到使用“大西藏”的这个词的一个实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用词,他们正在设法把它说成是达赖喇嘛尊者的立场。
3. 达赖喇嘛的要求是什么?
达赖喇嘛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
• 所有藏族自治区域要有一个行政机构
• 真正实施宪法赋予的民族区域自治权
达赖喇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自治法的精神提出这些要求。

a)宪法第4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b)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序言中说,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c)同样自治法第二条规定,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d)分裂少数民族聚集区的做法是直接违反上述宪法内容。这种类似“分而治之”的政策过去被帝国主义采用过。作为一个整体的少数民族本身都无法统一,一个人怎么可以指望各民族的统一呢。
事实上,资深党员平措汪杰说,“…也是“分而治之”的所谓的“治藏方针”上的重大失误,这是历史的惨痛教训。…祇要放弃大民族的霸权主义思想,尤其是在政治上对异族实行“分而治之”的传统偏见,在行政区划上就不存在任何不能变动和调整的问题。”
e)宪法序言中庄严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为了让您有一个更清晰的画面,我想提出一些地图。这些地图是来自不同渠道,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的行政区划。其国际边界不一定准确,不反映作者的意见。

i)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

ii)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

iii)西藏高原地形图

iv)中华人民共和国治下的西藏行政区划及其创建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反对与西藏的立场,
现在我想从我们的角度来回应中共的反对。

a)面积
中共当局说,西藏的民族自治地方不能置于一个行政机构之下,因为该地区如此之大,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四分之一。
诚然,西藏的面积的确占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四分之一,但它不是由我们创造。事实上,这是自远古以来存在的自然进程,任何人无法改变这个时间点。西藏人并非最近才迁入这些区域,西藏人类文明的开始起他们就居住在这些区域,历史上西藏人是这些地区的原住民。

b)大小并不碍事
西藏的地域也许看上去相当大,但我们不寻求分离,并愿意继续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自治区。不管它的大或小,西藏将保持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内。也有其他地域广大的自治区,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内蒙古自治区。新疆和内蒙古大约分别占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六分之一和八分之一。因此,疆土的大小不应该是同一个民族建立一个自治区的障碍。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64.3%属于55个少数民族的155个自治区域,尽管这是事实,但这些少数民族人口只占中华人民共和国总人口的8.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局不曾犹豫国土的64.3%作为少数民族自治区,因为这些区域依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之内,宪法第4条宣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至关重要的一点是,藏民族自治区域内无论安排一个或几个行政机构,将不会改变藏人自治区域的大小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区域的总规模。
不把整个藏族自治地区置于一个行政机构之下,也并不会缩小藏族自治地方的规模。总之,藏族自治地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面积的四分之一。
因此,区域的规模大小与一个或几个行政机构管理西藏之间没有相关性。
c)并非基于历史,而是民族

中共当局说,西藏人从未有过一个行政机构之下的历史,但事实并非如此。
1)直到9世纪中叶,西藏人都在一个行政机构之下,后来藏族于1260年重新整合在八思巴的统一行政机构下。这是忽必烈汗供奉给他的,而且还明确划分了三个省区(Cholka)及其边界,这种统一管理延续了1730年代。西藏的卫和藏之间发生内战后,被邀请的满族人在雍正皇帝统治期间,把西藏部分地区合并到四川,甘肃,云南等省份。
2)此外,我们不会提出历史作为根据的任何要求。众所周知,历史并非是静态的。纵观历史,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没有一个国家一成不变地延续了与现在同等的地位。例如,在1949年前,没有共产党统治中国的历史,但这并不妨碍中国共产党在过去60年来统治中国。
我们的需求是基于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等曾提出的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款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本身不是基于历史,而是源自革命的原则。

d)重新调整边界并不是一个障碍
中共当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法重新绘制边界。

1)但我们觉的是可行的,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有这样的规定。
自治法第十四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2)此外,我们不寻求将附加的区域列入藏族自治地区,成立一个自治行政机构取代几个自治行政机构,只是管理的改变。它既不影响其他国家与中国的边界或其国内边界,也不影响中国国家领土的完整。更没有必要重新划分藏族自治地区和其他省份或自治区地区的边界。

e)中华人民共和国重新调整边界的先例
举几个重新调整自治地区和省份的边界的例子:

1)内蒙古自治区
中国共产党根据苏联的民族政策,于1947年成立了内蒙古自治区。最初,只包括呼伦贝尔地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后的十年中,内蒙古被向西扩展至六个原始盟旗中的五个并入其中,竟把蒙古人口聚集的所有区域被合并了到该地区,形成当今内蒙古的规模和特色。文革爆发后的1969年,内蒙古的大部分地区被纳入附近省份。但在1979年,这些地区再次划归了内蒙古自治区。

2)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于1958年,是从广西省改变成一个自治区。然而,壮族形成了广西人口的少数。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壮族只占广西壮族自治区总人口的32%。
在1952年广东海岸的一小部分作为出海口划给了广西,但在1955年归了广东, 1965年再度划入广西。
3)海南省
1988年,海南岛脱离广东成为新的省份。

4)重庆市
1997年,四川省的部分地区合并成立了重庆直辖市。

5. 并非新的要求,而是早就提过
整个西藏建立一个自治机构并不是一个事后的想法或新的要求。

a)这个问题是1951年17条协议谈判期间,由西藏代表团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晋美提出来的。当时周恩来总理口头回应说,藏民族统一的想法是适当的,但时机尚未成熟。

b)在1951年9月29日,西藏政府噶厦向张经武(中央政府的代表)提出三点建议,其中第一点是所有的西藏人实行一个行政实体。

c)在1953年,昌都解放委员会副主席德格格桑旺堆以及其他人也曾要求整个藏民族置于一个行政实体内。

d)1956年,在拉萨召开的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国务院副总理陈毅和中国政府的其他代表说,可以向中央建议,以拉萨作为首府,分属在青、 甘、川、滇各邻省的东部各藏区和西藏合起来,成立一个统一的自治区,这对整个藏族的进步、发展,藏、汉的友好团结,整个国家的统一和巩固都是有利的。
后来,中央领导指定一名资深共产党党员——桑杰益西(天保),负责组成小组,就五省藏区统一的问题做详细计划。然而,因西藏的极左分子的缘故,这项工作未能取得进展。
e) 同样,在1980年, 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几个藏族干部提交了一份联名请愿信给中国中央政府,要求所有藏区设立单一的行政机构。
f)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十世班禅喇嘛在援藏基金会落成典礼上说:“要求成立统一的藏族自治区的愿望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也是符合 广大藏人的心愿的。祇是条件是否具备和成熟的问题,而不存在任何所谓的‘倒退和反动’的问题。”
g)中共资深党员平措汪杰也承认中央领导集体原则上接受藏区统一自治,他说:“对藏区统一自治的愿望,早在50年代,中央及有关领导在原则上也表示过赞同。”

6. 一个单一的行政机构造福所有藏族

对于中央政府
• 将有助于实现各民族间建立平等,团结的宪法目标 。
• 将促进少数民族,特别是藏族对中央政府的信任和善意。
• 将有助于遏制地方民族主义 。
• 将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统一和稳定 。
• 将确保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间的和平共处与和谐。
• 将有助于实现和谐社会和中国和平崛起 。

对于西藏人民

• 将有助于保护和保存可为整个人类提供可贵服务的西藏独特的文化和特征。
• 将有助于保护西藏民族免遭同化和消失。
• 将有助于保护西藏脆弱的环境,它攸关整个亚洲大陆的环境。
• 将有助于提高社会经济发展 。

对于自治政府

• 将更容易管理 。
• 将减少行政开支 。
• 将有助于做出综合发展计划和整个社会对自然资源的使用。
• 将有助于制定统一的教育,卫生,环境和社会习俗等政策。
• 将有助于促进与中央政府,各省和其他民族自治地方之间的和谐关系 。
• 将有助于有效落实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指示到所有西藏人民
7. 结论

所有西藏人民的基本愿望是,今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有一个统一的政策,使他们能够保存和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规赋予他们的独特身份的权利。鉴于上述事实,把所有藏族自治地区置于一个自治机构之下是适当可取的,也容易实现。做到这一点,根本不需要修改宪法,也不必改变政策或政治制度,它仅仅取决于领导层的政治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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