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人的历史观:1950年西藏失去独立
只要我们稍读藏人自己写就的历史,如夏格巴. 旺秋德丹先生的《西藏政治史》和达赖喇嘛尊者自传《流亡中的自在》 ,就会发现:历史上西藏是个独立的国家。即使早期的西藏史书,如十四、五世纪的《朗氏家族史》(1)《红史》(2)《青史》(3) 等,虽然不可能强调这一点,但一桩桩历史事件都鲜明地呈现着西藏文化的同一性,民族的同一性,并且,西藏政府是从内部产生的,从来都不是任何一个国家政权的傀儡, 尤其是西藏还有着明确的疆域,而这一切,正是国家的特征。
过去中国人写就的历史,包括《唐书》《资治通鉴》 《清史稿》等,提到西藏时,也都是作为一个国家的,甚至作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如《旧唐书. 吐蕃传》就有“蕃国展礼”“蕃国守镇”“大渡水西南,为蕃界”等语。
另外,那些历史上与西藏发生过战争和签属过条约的国家 ,毫无疑问,也都把西藏看作一个独立的国家的。如1684年《西藏拉达克条约》、1856年《藏尼条约》、1904年《藏英拉萨条约》、1912年《藏蒙乌兰巴托条约》、1914年《藏英联合声明》、1914年《藏英通商章程》等等。
西藏真正失去独立地位,是从1950年中国入侵开始,这也是西藏人民的普遍认知。
中国的“自古以来”说
但是,《十七条协议》签属后,中国开始声称“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依据如下:
1,文城公主嫁给了松赞干布,所以西藏属于中国。
但是,“图伯特史料记载,君主松赞干布娶有五个王妃,前三个是藏人:芒妃墀嘉、象雄妃勒托曼、木雅茹妃嘉姆增;第四个是尼泊尔的墀尊公主,最后一个是中国的文成公主。”(4)
2,从元朝开始,西藏就属于了中国。
但是,元朝其实是蒙古帝国,它与中国之间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尽管当时西藏也是被蒙古征服的国家,不过,西藏高僧被尊为国师,巴思八还创制了蒙文。整个西藏由藏人自己(萨迦政权)管理。荷兰藏学家迈克尔.C. 范普拉赫在《西藏的地位》一书中总结了蒙藏关系:“蒙古对西藏的征服统治与蒙古对中国的征服统治之间并没有任何联系。蒙古与西藏的关系是民族、文化、尤其是通过宗教建立的两个民族密切友好的关系,这种密切的关系不管是蒙古或西藏均未与中国人一起分享。”
3,从清朝开始,西藏就属于了中国。
清朝是满州人建立的王朝。并且,与西藏之间是“供施”关系, 即老师与学生的关系,这在《西藏的地位》(第七章“各种政治实体的法律地位”)中,分析得很具体。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御用学者一直把这种“供施关系”偷换为“朝贡关系”,以证明西藏与中国的隶属关系。其实,当时被中国归为“朝贡”关系的国家很多,在《西藏的地位》一书中,就例举了高丽、泰国、缅甸、蒙古、老挝、葡萄牙、尼泊尔、爪哇等等。那么,为什么中国“学者”没有把以上国家都归为中国的一部分呢?是不是就因为西藏已进入了殖民者的血盆大口,想怎么说就怎么说了?
然而,中国并没有因为谎言被揭穿而回归历史,相反,近年的白皮书,甚至声称“自从人类活动以来”西藏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了。因此,国际著名藏学家、印第安那大学教授艾略特•史伯岭(Elliot Sperling)博士说:“对中国而言,历史根本不是一个可以拿来衡量中国主权主张的客观标准……只是政府与党的工具,假如无法达成想要的政治目的,即可弃之如蔽屣。” (5)
“自古以来”说的目的是剥夺藏人的自决权
曾看到“人民日报”发表过一篇名为《什么是民族自决权》的文章。 洋洋洒洒,头头是道,很是支持“民族自决权”。但读到下面这句话时,不由得倒抽一口冷气:“在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享有与同一国家内其他民族平等的权利,但一般意义上的少数民族不是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个人也不能因为属于某一民族而随意主张所谓的自决权。”
狼终于露出了尾巴。这就是为什么中国当局一直把西藏民族归为中国的“少数民族”,并咬住“自古以来西藏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不放的目的,即剥夺藏人的“自决权”。这也是为什么,中国“藏学研究”,无论怎样兴师动众地出书、召开会议,都不被国际藏学界承认,因为这些“藏学研究”,是不能逾越“自古以来西藏就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个底线的。
也有些身在民主国家的华人“学者”,虽然没有直接承认中国当局的“自古以来”说,但他们只强调达赖喇嘛尊者的“中间道路”——要求在中国框架下寻求自治的一面,遮蔽了达赖喇嘛尊者和西藏人民的历史观。甚至公开改写西藏史,硬说历史上西藏是处于“自治”状态的,并强调“康”和“安多”不在噶厦政府的管辖之内:
“西藏和內地路途遙遠,交通不便,歷史上,朝廷採取的是讓西藏自治的帝國政策……”
“当年的十七条协议,在西藏噶厦政府和中国中央政府之间签订,只覆盖了历史上噶厦政府政治管辖的西藏,而不涉噶厦政府管治范围之外的‘四省藏区’,即传统西藏的康和安多两地。” (6)
这显然都是为中国民主化后,剥夺藏人的“自决权”作准备,也是中国当局的“自古以来西藏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之说的新版本。
联合国宪章对民族自决权的规定和达赖喇嘛尊者的“中间道路”
《联合国宪章》的第一章“宗旨和原则”的中,清晰地规定了“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7),而在《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庄严地宣布了“需要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不得以政治、经济、社会或教育方面的准备不足作为拖延独立的借口。”(8)
其他国际宣言和公约中,“民族自决权”也得到了确认,如《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基于西藏独立的历史事实和《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西藏人民毫无疑问拥有“自决权”。因而达赖喇嘛尊者在流亡之初,也把恢复西藏的独立地位作为目的。但从1974年起, 根据国际形势等变化,尊者又提出了解决西藏问题的“中间道路”,即在中国框架下,实现名符其实的自治。但这并不意味着承认了中国当局的“自古以来”说,相反,达赖喇嘛尊者在《流亡中的自在》一书中,对《十七条协议》提出了尖锐的质疑:
“协议”的第一条是“西藏人应团结起来,驱逐帝国主义者的侵略力量。西藏人民应该回归祖国大家庭——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是什么意思?最后驻扎藏地的外国军队是1912年的满清军队。据我所知(截至目前所知),那时西藏只有少数欧洲人。而西藏“回归祖国”的说法,实在是无耻的发明。西藏从未隶属于中国。(9)
无论西藏人民寻求“中间道路”还是恢复独立,作为中国人,尤其是中国境内外的民主人士,都应该尊重并支持他们的选择,这也是尊重和支持他们天经地义的自决权。
注释:
(1)《朗氏家族史》(又译《朗氏灵犀宝卷》),作者降求坚赞,为西藏帕竹政权的执政王。此书写于十四世纪。
(2)《红史》又名为《乌兰史册》,为蒙古语译名。作者为蔡巴. 贡噶多吉,早年为蔡巴万户长,后出家为僧。此书作于十四世纪。
(3)《青史》又名《图博雪域佛法如何出现和传播的故事》 作者为管. 宣奴贝。为著名的学者和译师。 此书作于十五世纪,后被俄罗斯藏学家乔治罗维奇 (George de Roerich)和根敦群佩合译为英文,名为Blue Annals
(4)摘自唯色推文(2016年2月14日)。
(5)摘自艾略特·史伯岭论文《自治?请三思!》
(6)详见丁一夫的《中央統戰小組與西藏問題僵局》和李江琳的《西藏僵局的症结——平措汪杰回忆“大西藏问题”》
(7)《联合国宪章》http://www.un.org/chinese/aboutun/charter/chapter1.htm
(8)《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http://www.un.org/zh/events/decolonization50/declaration.shtml
(9) 摘自达赖喇嘛自传《流亡中的自在》第四章 避难南藏 第75页。
——2016年4月台湾汉藏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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