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20日星期六

《全體西藏民族實現名副其實自治的建議》闡釋

前言

本文對中國政府就2008年10月31日在北京舉行第八次會談時呈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西藏民族實現名副其實自治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所表達的疑慮和反對意見做出了說明。

分析和談期間杜青林部長和朱維群副部長的發言,以及書面回應和後來中央政府發表的聲明等內容,我們覺得中央政府對“建議”中的一些內容有誤解和曲解。

中央政府聲稱“建議”不僅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且也違背了“三個堅持”。我們認為,西藏人民的要求在〈〈憲法》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精神中得到體現,而且“建議”的內容也完全沒有違背憲法和三個堅持,因而,相信本闡釋會澄清這些。

從1974年開始,就西藏的未來地位問題,達賴喇嘛已經開始在內部會議中討論不尋求獨立,而是通過自治達成妥協和解。1979年,中國領導人鄧小平提出︰“除了獨立,其他問題都可以協商解決”。從此,達賴喇嘛尊者為互利解決西藏問題而進行了一系列的努力,並始終如一地堅持了以互利為原則的中間道路政策。中間道路主張通過彼此的妥協和理解,透過對話,在雙方都能夠接受的互利原則下解決問題。五點和平建議和斯特拉斯堡建議等雖然也是基於這樣的考量提出的,但中央政府對達賴喇嘛尊者的這些努力不僅未予積極正面的回應,甚至於1989年3月在西藏實施戒嚴等使局勢更趨惡化,因此,達賴喇嘛尊者被迫於1991年宣布斯特拉斯堡建議無效,但是仍然繼續堅持了以互利為原則的中間道路政策。

2002年,由於中央政府與達賴喇嘛尊者代表之間恢復直接會談,雙方因此有機會表明各自的立場、了解彼此的疑慮、需求和利益。尤其是考量到中國政府一些實際的顧慮和意願,同時基於現實,達賴喇嘛尊者深思熟慮地做出了一系列的配合和讓步,表現了達賴喇嘛尊者寬容務實與實事求是的風格,以及致力於尋求雙方都能夠接受的解決方法之決心與誠意。

《全體西藏民族實現名副其實自治的建議》是根據中央政府於2008年7月第七次會談期間提出的建議撰寫的,但中央政府對此做出的回應或批評意見,主要並不是基於正式提出的《建議》內容,而是將之前在不同時期、不同情勢下向公眾發表的一些建議或講話內容做為依據。

達賴喇嘛尊者堅持西藏人民的前途只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精神下尋求解決,以及不主張分離或獨立的立場之前已予再三說明,對此,《建議》和本闡釋予以重申和強調。

2008年11月在達然薩拉召開的流亡藏人特別大會,強調並再次確認了根據中間道路的互利原則,繼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接觸會談的政策;國際社會不僅鼓勵雙方繼續進行接觸會談,而且認為《建議》是雙方討論的最佳基礎。

一、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達賴喇嘛尊者不僅一再聲明不尋求西藏獨立、不尋求西藏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的立場,而且在西藏的地位問題上,一直致力於促使西藏長久持續地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範圍內,這一立場在《建議》中已有清楚的表明。

《建議》不過是就如何實施名副其實的民族區域自治闡述想法,以及對名副其實的自治做出清楚的闡釋而已,其中並未涉及所謂的“獨立”“半獨立”或“變相獨立”。《建議》所闡述的自治形式和標準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自治的精神。正如《建議》闡述的那樣,在世界的許多國家,這樣的自治對少數民族所屬的國家的主權和統一沒有帶來任何衝突和危害,這點不論在單一制政體或聯邦制國家中都在ㄧ樣實施中。許多持中立立場的政治領導人和研究學者等都認為《建議》表達的僅僅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範圍內尋求自治的意願,而不是尋求獨立或分離。

達賴喇嘛尊者非常清楚中國政府和藏人對西藏的歷史問題的認知不同,也知道藏人難於接受中國政府的觀點,雖然因為歷史是過去式而無法更改,但達賴喇嘛尊者不是一個守舊者,他是一個開創者,達賴喇嘛無意因為對歷史問題的不同認知而影響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內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前途的努力。

從中央政府對《建議》的反應中可以看出,中央政府仍然懷疑達賴喇嘛的建議隱含著獨立的訴求或目的;達賴喇嘛尊者也清楚意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西藏現狀的合法性等相關問題的疑慮和感受。因此,達賴喇嘛尊者已經通過代表、並已公開表明了一旦達成任何自治共識,達賴喇嘛尊者隨時準備利用其所具有的一切影響力,盡力促成人民對此必要的支持以及完全合法的實施。



二、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建議》非常清楚地表明了達賴喇嘛尊者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民族自治的精神尋求實現名副其實的自治,而不是在憲法以外。

民族區域自治的理論基礎是,在多民族國家,通過民族平等與團結,保障各少數民族的民族特性、語言文字、傳統習慣和文化的延續發展;為此憲法規定為了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施自治權力而建立自治機構;2004年5月發布的《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白皮書中也指出各少數民族已經“改變自己的命運,當家做主”。

在不違背基本精神的原則下,《憲法》需要順應世代需要和局勢變化而不斷地進行調整。中國領導人關於《憲法》需要不斷地為順應現實的變化而進行調整和完善的闡釋方向,以及實際行為均清楚表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開放寬容的一面。如果將這些開放寬容的一面展現在西藏問題上,則《建議》所提出的藏人基本需求,必然可以在憲法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精神和條件下得以實現。



三、尊重三個堅持

正如《建議》表明的那樣,達賴喇嘛尊者從未對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提出疑問或挑戰;同時為了創建統一、穩定、和諧的社會而希望共產黨改變把西藏的宗教、傳統文化和民族特性視為危險性的看法,這是合乎情理的。

同樣我們並未對社會主義制度提出挑戰,《建議》隻字未提改變社會主義制度、或在西藏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容。眾所周知的是,達賴喇嘛尊者對社會主義理念中為低下階層謀取利益、平等和發展的訴求始終保持著極大的認同和嚮往。

達賴喇嘛尊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內尋求名副其實的自治地位,這不僅承認了憲法有關少數民族自治的理念,而且也符合這些理念的本意目的。正如《建議》闡述的那樣,現行民族自治的實施方式,並未能讓西藏人民完全實現名副其實的自治、自主管理和“當家做主”的權利;目前,涉及藏人福利的重大決定都並不是由藏人做出,只有真正落實《建議》闡述的名副其實的自治,才能讓藏人真正具有施行民族自治的權利和能力;才能根據憲法有關自治的精神,讓西藏人民真正實現當家做主。

因此,實現名副其實自治的建議並沒有否定三個堅持。



四、對中央權力和權威的尊重

《建議》所闡述的內容並沒有否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中央政府任何部門的權威。《建議》所表達的各項建議都充分尊重了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主的各部門與西藏地方自治政府之間的從屬關係。

不論何種形式的名副其實的自治,都需要在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政府之間,達成包括制定法規條例在內的權責分配和劃分,但地方自治政府在制定法律或條例時,其權力的有限性是無可置疑的,這點不論在單一制或聯邦制國家中都是ㄧ樣的。

這一理論在憲法中也得到認可,憲法設計自治制度的目的是為了讓自治地方享有較一般省份更多的決策權力。但規定所有的法律和條例都需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條款(憲法第116條),卻使地方自治政府做出適合各自特點之決策的權利變得甚至不如一般(未實行自治)的省份。

在各級政府 (如中央政府和地方自治政府) 之間分配和劃分決策權力時,具有協商合作的過程是極為重要的,這不僅可以增加彼此間的了解,而且有助於減少政策、法律和條例之間的矛盾或歧異等;同時也可以減少各級政府單位在權限分配以後的實施過程中出現爭議。設計這樣的程序和方法並不會使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平等化,更不存在否定中央政府領導地位的問題。

不論憲法有關自治設計的各項重要條款,或者是其他任何必要的方法,都不代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地位相等,而且也沒有限止或減少中央政府的權威。這是為了對中央政府權限和自治機構兩者都提供合法的保障,對已經規定的自治的基本條件不是由單方面做出改變,至少對一些基礎的修改需要經過協商程序是必須的條件。



五、中央政府對《建議》中一些具體內容的疑慮

(1) 公共安全

《建議》引用自治地區權限中有關公共安全的內容,被中國政府解讀為國防問題而表示憂慮。國家的國防事務與人民的公共安全是兩個不同的問題,達賴喇嘛尊者對此的立場是非常明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責任不僅屬於中央政府的,而且是必然的;國防不屬於地方自治政府的權限,這點幾乎所有的自治制度都是一致的。事實上,《建議》特別說明“管理民眾的內部秩序,以及自治地方的公共安全”。《建議》對安全工作人員大部分應為藏族這一點是重視的,因為他們更能了解地方的傳統和習俗,而且有助於避免一些細小糾紛演變成類似民族間的矛盾。這些建議也符合憲法第120條(民族區域自治法第24條亦有規定)規定的精神,憲法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持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在此需要強調的是,《建議》從未提出有關中國國防軍從藏族地區撤出的問題。



(2) 語言文字

西藏語言文字的保護、使用和發展是藏人實踐名副其實自治的最為重要的問題之ㄧ。強調藏語文在藏族地區作為主要語言或母語的重要性,這並不是ㄧ個爭議性問題,因為,中央政府發布的《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白皮書對此也做了相同的描述,其中談到西藏地方政府通過制定條例“明確規定在西藏自治區,藏、漢語文並重,以藏語文為主的”。再說,《建議》使用“主要語言”這個概念就已清楚表明了其他語言的存在。

《建議》沒有提及中文的學習和使用問題,這並不能解釋為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要通用語“趕出”西藏。與此相關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西藏流亡組織的領導人已經開始在流亡社會鼓勵和推展中文教育。

因此,不能將藏人提出應以學習母語為主的建議,認定成為分裂的動機。





(3) 控制人口流動的條例

《建議》要求賦予地方自治政府就外來人口在西藏居留、定居、工作和其他經濟活動方面制定相關規範條例的權限,這只是自治的一般特性,而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也不是沒有先例可循。

在很多國家,自然地具有或制定了為保護原住民、少數民族地區或生態環境脆弱地區而限制本國其他地區人口移入的機制和法律條文。《建議》明確提出這並不是為了將長期留居西藏的非藏族人口逐出。正如在會談中特使們已經解釋過的那樣,達賴喇嘛尊者和噶廈在之前的講話中對此已做了明確的說明。如2008年12月4日達賴喇嘛尊者在歐洲議會的演講中就特別強調指出:“我們清楚地表明了我們的目的,並不是將非藏人驅逐;我們擔心的是以漢族為主的其他民族人口由於刻意地大量移居西藏,使西藏人在自己的家鄉也成為少數民族,並對極為脆弱的西藏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的威脅”,這已清楚說明其中並不存在除單一藏族而外排斥其它民族的說法。因此,這只是為保護面臨滅絕危機的西藏原住民族而對臨時流動人口、求職者、以及新來定居者制定規範條例的權限分配問題。

在對《建議》的回應中,中央政府稱:“在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中並沒有控制流動人口的辦法”,從而完全否定了地方自治政府對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的人口,就他們的遷入或經濟活動行為制定管理條例的權力。事實上,《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三條就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構根據法律規定,制定管理流動人口的辦法”,從而為制定這類管理辦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因此,在這方面《建議》根本沒有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 宗教

《建議》要求賦予西藏人民基於自己的信仰而去實踐宗教的自由,這不僅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信仰自由的精神,而且也符合世界多數國家實行的政教分離的觀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保障“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但是,目前政府當權者對藏人實踐自己宗教的能力加強了干預。

上師和弟子關係以及講經說法等是宗教實踐的重要組成部份,對此的限止是對宗教信仰自由的踐踏。類似2007年7月18日頒布有關活佛轉世的認定辦法,這是政府和政府部門對轉世認定事務的公然涉入或干預,是完全違背憲法有關宗教信仰自由的嚴重行為。

宗教問題涉及面極為廣泛,成為藏人最基本的問題。有關當局不應將宗教實踐視為威脅而應予尊重,因為,歷史上佛教在漢藏民族之間曾經是促進團結的主要的積極因素。



(5) 一個自治區域的管理

西藏人民希望在一個民族自治區內實現自治的願望,是基於憲法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精神,而不是所謂大小西藏的問題,這一點在《建議》中有明確的說明。事實上,正如《建議》所指出的那樣,《民族區域自治法》就規定通過法定程序可以改變行政邊界。因此,這一問題從來就沒有違背憲法。

正如代表們在之前的會談中所指出的那樣,周恩來總理、陳毅副總理、胡耀邦總書記等許多中國領導人對藏族地區設立統一行政區域的構想表示了支持的立場。第十世班禪喇嘛、阿沛.阿旺晉美、巴瓦.平措旺傑(平旺)等許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藏族領導官員們也不僅就此表明意願,而且堅信這樣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其他的相關法律。1956年中央政府還為整個藏族地區建立同一自治區而讓共產黨老黨員桑傑益喜(天寶)等組成特別小組,專責統籌規劃,但由於後來的極左路線而不了了之。

所有藏區處於同一行政管理下的主要理由是,西藏人從心底裡希望自治能以同一民族的面貌實現,同時也是為了保護和弘揚與此相關的傳統和以佛教思想為基礎的價值觀。正如憲法第四條的規定,這也是憲法有關地方自治理念的主要依據和出發點。藏人關心的是整個藏族地區的統一問題,《建議》尊重和反應了這一點。目前仍在實施的“分而治之”的政策無法滿足人民的上述要求。西藏人民具有共同的歷史、宗教、文化認同、語言文字、以及地理環境等。西藏民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內是歸屬於一個民族,而不是多個民族,目前劃併入其它省份的藏族自治州或自治縣內的西藏民族也是同一個民族。達賴喇嘛尊者和西藏人所關心的是維護和發展西藏的傳統文化、佛教價值觀、民族特性和生態環境。西藏人並不是要擴張民族自治的範圍,而是希望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自治區一樣,將現已獲得承認的藏族自治地區置於同一個行政管轄範圍內。只要一天不賦予西藏人民自主管理自己事務的機會,維護西藏文化與生存方式的願望就一天不可能圓滿實現。目前,西藏民族中一半以上的人口除了依據中國其他省份的利益和需求而外,無法享有任何實質性的參與。

正如《建議》所闡述的那樣,為了實現名副其實的民族區域自治,西藏人必須具有涵蓋整個藏族地區的藏人自己的自治政府、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相應的自治政府的行政部門。這一理念得到憲法有關少數民族“所聚居的地方”有權施行區域自治,以及“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憲法第四條)等條文的支持。

《民族區域自治法》前言中鄭重聲明:“國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如果這還不足於讓邊界不間斷地連成一片的民族聚居區域組成統一的自治區,則憲法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精神顯然無法得到貫徹實施。

將西藏民族分割後置於眾多法律和條例的控制下,這不僅使西藏人民未能得到行使名副其實自治的權利,而且也對傳承西藏獨特的文化傳統造成了困難;中央政府進行必要的行政區域調整並不是不可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其他地區、包括內蒙、寧夏、廣西自治區等的行政區劃都曾有過變動。



(6) 政治、社會和經濟制度

達賴喇嘛尊者已經多次強調,沒有一個西藏人夢想要恢復1959年以前在西藏實施過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等舊制度。未來自治的西藏和藏人的社會、經濟以及政治制度除了繼續向前發展而外,沒有任何倒退回舊世代的意願。繼續頑固地指控達賴喇嘛尊者和西藏流亡組織試圖恢復舊制度的說法是毫無根據的無理糾纏,且令人困惑。

不論中國或世界其他國家,在歷史上都曾有過在現代社會絕對無法接受的政治制度,西藏的舊制度也是如此。整個世界在政治和社會領域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包括為接受人權觀念和提高生活水平而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西藏流亡藏人在現代民主制度的發展、以及教育、衛生、組織制度等方面也取得了進步,已經和世界人民一樣並駕齊驅。顯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西藏民族在中國政府的管理下,不論社會、教育、衛生和經濟都有了一定的發展。但是,西藏人民的生活狀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仍然是最落後的,藏人的人權並未得到尊重。



六、需要認識的一些基本問題

達賴喇嘛尊者和西藏流亡組織的諸領導者沒有任何與個人相關的期望或要求。達賴喇嘛尊者所關心的只是西藏人民的權利和福祉,因此,需要解決的最基本問題,就是通過誠心誠意地實施民族區域自治,讓西藏人根據自身的需求和能力能夠進行自我管理。

達賴喇嘛尊者是做為西藏人民的代言人,西藏人民對達賴喇嘛尊者的信任,以及達賴喇嘛尊者與西藏人民之間具有深厚的歷史性聯繫,沒有任何一件事情可以比迎接達賴喇嘛尊者返回西藏更讓西藏人產生一致的共識。西藏人民始終將達賴喇嘛尊者視為藏人的真正代表和代言人;達賴喇嘛尊者做為西藏人民合法代表的地位,在任何時候都是不容置疑的,因此,只有通過與達賴喇嘛尊者協商,才能化解西藏問題,認識到這一點是極為重要的。

達賴喇嘛尊者為西藏問題擔負責任並不是為了個人的政治地位或權利,也不是為了給西藏流亡政府爭取權利,就西藏的未來一旦達成共識,西藏流亡政府就會被撤銷,西藏的根本責任要由境內現有工作人員們擔負起來。達賴喇嘛尊者已經多次聲明將不會在未來的西藏擔負任何政治職務。



七、達賴喇嘛尊者的合作

為了消除中央政府對達賴喇嘛尊者就上述問題的立場認識方面的疑慮,達賴喇嘛尊者準備按照之前說明的那樣,發佈公開的聲明。

為了讓公開聲明能夠滿足中央政府和藏人的基本需求,中央政府的代表和達賴喇嘛的代表應對此進行詳細協商。

雙方應開誠布公地表達立場,這是極為重要的,不應像之前一樣利用來影響和談議程。

由於相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自治的精神,可以實現藏人的利益,達賴喇嘛為此做出了許多的努力。為了實現突破和雙方滿意的結果,希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珍惜《建議》和本闡釋所創造的機會,為實現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更進一步的結果而進行更深入的商談。


本文根据藏文翻译,如有歧义,以藏文为准。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