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3日星期五

中国法律:抹不去的阶级性

文/杨莉藜

数十年前的中国,按照原教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观点,法律被定义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阶级性是其本质属性。强调法的阶级性必然会否定法的全民性和社会性,实践中造成法律面前的不平等、不公正。因此,随着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开放,至少在理论上,法的阶级性这个曾经无可置疑的“真理”,已经回归其谬论本原,除了极少数毛左外,没有人相信法律是统治阶级惩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

然而,理论上的长进往往和实践并不同步。仔细考究中国法律的执行情况,我们会失望地发现,现今的中国法律仍然没有抹去阶级性的烙印,中国的法律依然姓“共”。唯一的变化是三十多年前,统治者们处心积虑对付的是以地富反坏右为主体的敌对阶级,如今他们铁腕处治的则是对政权构成威胁的异议人士、维权人士。

量刑:轻重如天壤

从量刑上看,对异议人士的判决是就重不就轻,往往因为写了一两篇当局看不上眼的文章,或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动辄被判十数年、数十年。而为害一方的贪官污吏,偶有被抓到者,也都是从轻发落,走走过场而已。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中共官员即使重判也很快找到些莫名其妙的借口减刑,实际刑期都相对较短。烟草巨贪褚时健,1999年被判无期,很快减刑为17年。“五毒书记”张二江2002年被判18年,入狱后撰写并出版了数本评注类书籍,2006年减刑一年,2007年又减刑两年半。按照这个速度,要不了多久,张书记就可以载誉归来了。

附加刑之一的剥夺政治权利,也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对于中共的圈内人,除了死刑、死缓、无期徒刑等极刑外,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十分鲜见。这些年不少中共贪官还没有出监狱,都差不多著作等身了。他们之所以能边服刑边出书,说明量刑中并没有剥夺政治权利这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之一就是“剥夺出版、言论、示威、结社等权利。”反观中共对异议人士的判决,主刑之外的剥夺政治权利简直概无例外。显然,中共内心坚信让贪官污吏说话,比让异议人士说话更值得放心。那些中共的圈内人也算没有辜负主子的美意,河南贪官李剑华在狱中出版了数本小说,主题当然都是“弘扬主旋律”的。戴枷舐痂,主子定会投桃报李的。

刑罚:宽严若云泥

从刑罚上看,中共的监狱系统对于异议人士的惩罚之狠之重,远远甚于贪官。贪官们可以由死缓而无期而减刑而监外执行,不消数年功夫,又是一条“好汉”。而异议人士,如能按期出狱已经是奇迹。即使在狱中,官员们也可以吃喝玩乐,甚至宿花眠柳,逍遥不输活神仙。近年,先后锒铛入狱的大小贪官们,如曲德臣、张二江、王晓方、李剑华、邱晓华、周久耕……等等在狱中都在悠哉游哉地著书立说,有的,如上面提到的张二江,还因此获得多次减刑。

相对于中共的这些“自己人”,被视为敌对力量的异议人士处境十分悲惨。湖南三勇士之一的喻东岳承受了种种酷刑,最终被折磨成精神失常,至今生活无法自理。新青年学会的徐伟、靳海科在狱中罹病,至今得不到有效治疗,还要拖着病体从事各种强制劳动。

当然,中共对付他们的“敌人”,也经常用法外刑罚。比如用牢头狱霸、地痞流氓来对付文弱的异议人士。这些下三滥的手法并不在中共的法律之中,但却是中共监狱里无处不在的潜规则。

人道:予夺分敌我

现代国家的刑罚,即使再严酷,也有其人道的考量。中国立法中当然也考虑到了罪嫌的人道待遇问题,尽管他们叠床架屋地称之为“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但是,中共当局对于罪嫌人道待遇的予夺,往往是以其长久不变的敌我思维来论定。比如监外执行,就很少给予系狱的异议人士。较早点儿的喻东岳、郭起真、陈光诚、力虹、郭飞雄、严正学和最近的王荣清、胡佳、范燕琼等异议人士和维权人士都因种种疾病申请过保外就医,但毫无例外地遭到当局的断然拒绝。与此相反,中共官员陈希同判刑16年,刚坐满一半就获保外就医,过起逍遥自在的日子来。朱小华判刑15年,入狱四年之后也获保外就医。按照法律,保外就医只是监外执行,疾病治愈之后,应该继续回监狱服刑。而对于中共的圈内人来说,保外就医几乎等于无罪释放,彻底告别监狱。前面提到的烟草巨贪褚时健,1999年判无期,后又减刑为17年,入狱三年就以糖尿病为由获得保外就医,从此开始“二次创业”,水果种植生意做得风生水起,至少现在还没有听说要结束监外执行重回监狱服刑。

广东当局回复郭飞雄家人的保外就医申请时说:郭飞雄的情况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监狱法》第二十五条的条件,因此不予批准。不知道广东当局为什么只提《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而不提更为直接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事实上,《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才是处理保外就医问题的更直接规约。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颁布于1990年底,当时的“反革命犯”就是现在的“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政治罪犯。由此可以看出,人道待遇的予夺,中共的立法中已明确要按敌我定夺,而不是按罪嫌的实际需要。

从量刑、刑罚、人道待遇诸方面看,虽然中共的立法和司法经过了三十年的所谓改革,其阶级斗争的遗存依旧赫然在目。毛泽东的人民内部矛盾、敌我矛盾这类陈词滥调在中共官员的脑袋里头仍然是执法的准则——贪官虽贪,仍是他们的社会基础,要辣手惩治自己的手足,中共目前还下不了这个狠心。异议人士虽然只是纸笔唇舌获罪,但在中共的眼里他们才是政权的最大敌人,而体现着统治者意志的法律势必会以最恶毒的敌意对其加以惩处。

一个一党营私的国家,法律的公正只能是镜花水月。

──《观察》首发
Friday, November 1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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