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2日星期日

嘉央諾布:黑暗到黎明~從清朝到獨立的圖伯特刑罰

(此文转自悬钩子博客:http://lovetibet.ti-da.net/e2717647.html)

舊西藏的法庭和監獄對觸犯其法典者實施剜目﹑割耳﹑斬手﹑剁腳﹑抽筋﹑投水等幾十種慘不忍睹的刑罰。

~~《西藏百題問答》第12題,「達賴統治下的舊西藏實行的是一種什麼樣的社會制度﹖」

砍手砍腳這回事,是中國當局與他們的西方文宣打手,拿來指控達賴喇嘛與他的政府的標準罪名之一。當然,他們從來不曾提起的是,這類的刑罰,還包括死刑在內,早在1913年的圖伯特就被廢止了。

From Darkness to Dawn: Legal Punishment in Tibet from Imperial Chinese Rule to Independence

從黑暗到黎明:從清朝到獨立的圖伯特刑罰

文/嘉央諾布


1728年11月1日,布達拉宮西南邊不遠處,帕瑪日(Bamari)山前小河邊草地上,十七名博巴被清兵的劊子手處死。十三位被砍頭,兩位大喇嘛被緩緩絞死。而其中主要兩位犯人,噶廈的兩位噶倫,阿沛與倫巴,則以一種獨特的中國式處死方法,稱之為「凌遲」的刑罰,求刑而死。凌遲有時候翻譯為 "lingering death" (拖延死) 或者 "death of a thousand cuts" (千刀萬剮之死),以一把刀子將受刑人身軀的小部份,在一段長時間裏,有時甚至長達一整天(譯注1),有技巧地一點一點割下來,直到他最後斷氣為止。凌遲這個名詞,來自古籍裏悠閒爬山、山勢漸緩的描述。

根據歷史學家白佐良的研究(註1),被強迫觀看如此恐怖場面的拉薩居民,都因此而心理深受創傷--而這也是此酷刑的目的。為了讓此教訓深入人心,造成人民對刑法的恐怖感,犯人的所有親戚,包括孩子在內,也都連坐株殺,滿門抄斬。一位博巴見證者,一位官員也是學者,多卡夏仲‧策仁旺傑(Dokar Tsering Wangyal),在五年後寫道,即使經過了這一段時間,回想起該次事件,他仍然覺得難過不安。圖伯特的攝政頗羅鼐,也因該場景而感到極度挹鬱,於是在接下來的日子裏,在拉薩的各大寺院佛殿供養、點酥油燈,以超度死者的亡靈。而事實上,這兩位被處死的噶倫,都是他在內戰中的對手,而這次的內戰也是清廷派軍隊進入圖伯特的理由,並因此強化了清朝在圖伯特建立的藩屬系統。

這種死刑方式,在中國本土大概從公元九百年開始出現,一直到1905年被正式廢除為止。但哈佛大學最近出版的一本對凌遲的研究裏,作者們提到凌遲之刑在圖伯特東部,一直到1910年都還在執行,由趙爾豐(譯注2)所下令。康巴說到中國兵「會讓人慢慢死亡,把身體一次一小片割下,直到心臟,而生命終了為止。」作者們認為「此刑可能被當成軍事緊急措施,而受到批准。」(註2)

博巴詩人與了不起的博客作家,唯色,在最近的一次訪問中,駁斥了中國官方有關「野蠻封建農奴制」的宣傳(一成不變地由理論上曾經在圖伯特使用的刑具,比如站籠、腳銬、脖子枷、用於挖眼睛的石頭帽和尖刀等展覽所「證明」),她說:「西藏一些最殘忍的刑具,都是當時的駐藏大臣從內地帶過去的。」(註3)

在這方面,中國對圖伯特刑具最突出的貢獻,是「木枷」,此物在歐洲人描寫中國的紀錄裏,稱之為 cangue。它有點像西方的 pillory (頸手枷),只是木枷並不是固定在地上,而必須由囚犯四處扛著走。在圖伯特,它被恰如其分地稱為 gya-go,意為「中國門」,並且廣為駐藏的清廷官員所使用。木枷除了限制人行動很有效果外,也因為很重,所以成為相當痛苦的懲罰方式。(譯注3)傳統圖伯特限制犯人行動的器具,是腳鐐(kang-chak)。美國學者柔克義(William Rockhill)注意到「中國式的木枷處罰方式,圖伯特現在廣泛地採用了,戴著它的犯人也都綁著很沉重鐵鍊。木枷在博蓋裏稱之為 tse-go。」(註4)而 tse-go之名大概肯定是康巴的稱法。

另外一種由中國人引進至圖伯特的刑法折磨與處罰,就是夾手指的刑具(譯按:「拶指」)。這種刑具,跟其他刑具一起,也在今年北京的「西藏民主改革五十年大型展」裏出現,展廳還可以看到黑白照片,「證明」舊西藏的野蠻。然而這個所謂的西藏刑具,連博蓋的名字都沒有,但我們在明朝關於此類物品的一本圖解要略裏可以看到同樣的拶指工具。(註5)
但以砍掉人頭的處死刑罰,「殺頭」,大概是駐圖伯特的中國大官最尋常用來處罰違抗他們的人了。當十三世達賴喇嘛逃到印度時,而各種反抗中國清廷統治的抗暴行動與反叛行為,開始紛紛發生,這種形式的懲罰在1910年代變得特別盛行。根據當年一位老僧的說法,他自稱曾經目睹在日喀則的中國教場(譯注4)執行死刑的場面,他說那位被判刑的博巴,被迫跪在地上,由一個清兵拉扯他的頭髮,使他的脖子伸長,好讓劊子手的大刀容易下手。(註6)

1728年的事件,導致了安班,或稱駐藏大臣,其衙門在拉薩成立。首任的兩位安班,博伊的史料稱之為Seng Ta-zing(僧大人)與Me Ta-zing(邁大人)(譯注5),在圖伯特首先徹底地整頓了軍事與行政制度,似乎也是由他們引進中國式的刑法處份--並與圖伯特傳統的處罰方式並行。然而中國的處罰方式顯然可以更有效率地讓博巴屈服。白佐良所寫的十八世紀圖伯特史裏,所下的結論是清廷在圖伯特立威的基礎雖然很多,但「1728年的血淋淋鎮壓,在圖伯特貴族心目中所引起的恐懼」肯定為其中之一。(註7)

但中國的獨裁專制以及刑法恐怖,大概在圖伯特東部感受特別深刻,不只是清朝時期,在民國時期,及稍後的軍閥割據時也一樣。安排1918年在康省進行圖伯特與中國軍隊和談的英國外交官台克曼(Eric Tichman),引用一位歐洲傳教士的說法寫道:「所有已知的折磨方法,都用在這裏的博巴身上了,凌遲、剥皮、烹刑、車裂等等。」(註8)

我不久前翻閱《國家地理雜誌》(1921年9月號)有關於圖伯特東部民風人情的報導,看到了一張照片,拍的是寺院裏用來給僧人煮茶的大鍋子。照片下面的文字是這樣解說的:「曾經被中國人用來活煮博巴的大鍋子。」(註9)文章的作者史德文醫生(Dr. Albert Shelton),並沒有提供更進一步的訊息,但是我在史醫師所著的《圖伯特歷險記》(Pioneering in Tibet)裏找到了一段詳細的紀錄。他是在察雅地區看到這個陰森恐怖的大鍋子。當地駐軍的指揮官,一個中國上校,捉到了45名或50名左右的博巴,為了使博巴對他感到害怕恐懼,他把其中三人綑綁起來,把他們放在這個大鍋裏,裝滿冷水,然後慢慢地將水煮滾。而這三人煮熟後,屍體就拿去餵動物。史德文本人還親眼見到「毫無遮蓋、躺在附近石塊上的三具骨骸,骨頭上的肉被狗啃光。有人則被灑油活活燒死。有人的手被砍斷,被遣返回家,以警告其他的親友。還有人被帶出去,雙手雙腳分別綑綁於犛牛之上,受撕裂而身首異處。」(註10)

這裏應該說明,古代的圖伯特律法,一般都說是天子松贊干布所作,第一任帕木竹巴的君王所修改,而稍後由五世達賴喇嘛與第司‧桑傑嘉措再訂正之,確實明列著極刑的嚴厲形式,例如對罪大惡極者的溺刑(淹死)、或者用亂箭射死。但我們這裏所說的,是古代,是「叛國者」在倫敦被「綁在木板上,以馬拖行至刑場,吊脖子、活活剖腹、將內臟挖出、切下生殖器,切下來的器官在他面前焚燒,砍頭、身體再切成四大塊」(hanged, drawn and quartered);是異端在義大利與西班牙的宗教大裁判後,被綁在木柱上燒死;在日內瓦,被卡爾文教派的人殺死;而「女巫」在美國麻州,還受各種折磨並且吊死。當然了,在二十世紀初期,清末的北京還有人被凌遲至死。

圖伯特最後一次以溺刑執行死刑的紀錄,是在1884年,當時的圖伯特政府令生欽喇嘛用淹死之刑處死,因為他協助了英國的間諜與學者,薩拉特‧錢德拉‧達斯(Sarat Chandra Das)旅行於圖伯特。律法裏面還規定其他比較輕的處罰,例如一再犯行,其處罰是砍斷右手,或者斬斷腳筋,但稍後這些刑罰在整個圖伯特境內都被廢止了。

砍手砍腳這回事,是中國當局與他們的西方文宣打手,拿來指控達賴喇嘛與他的政府的標準罪名之一。當然,他們從來不曾提起的是,這類的刑罰,還包括死刑在內,早在1913年的圖伯特已經被廢止了--這是一個特別重要,但一直受到(北京跟達蘭薩拉)忽略的歷史事實,而我們在下文會詳細討論。中國的宣傳刊物、影片以及展覽,永遠不忘突出被砍斷的四肢、頭蓋骨、骨製器具、人的大腿骨製成的號角等等照片,以證明他們的論點。讀者們也許會記得,在1970年代與 1980年代,他們還曾指控達賴喇嘛處死了108名處女,把她們的大腿骨來拿做法器的事情。

往往讓人感到困惑的是,這樣殘酷的懲罰發生在圖伯特受清廷管轄之時,到底是依照古老的圖伯特律法,還是中國統治下所引進的中國式刑罰?把人的肢體切下來,的確很符合中國的古老刑罰,稱之為「五痛苦」(譯注6),此刑為秦朝時有名的法家與丞相李斯所發明,把受害者的鼻子切下,再切下一手與一腳,接者再施宮刑,最後再腰斬。李斯本人在公元前208年,也極具諷刺地受此刑而死。

但也許比起找出這樣刑罰起源地更重要的,應該是在誰的政治統治之下--是圖伯特?還是中國?--這樣的刑罰才加諸在博巴身上?這個問題之重要,在於它就是中國所稱「西藏是不可分割一部份」的主要「明證」:從1700年至1912年期間,圖伯特是由清朝管轄的。

如此一來,很能顯露北京與其西方宣傳家真正用意,他們只要一提起舊圖伯特政府與社會的「殘酷與野蠻」,屢屢引用的材料,往往局限於那些於1912年圖伯特獨立之前,前來高原旅行的歐洲人。他們喜歡引用的作家,包括華達爾(L.A. Waddell),蘭登(Percival Landon),埃德蒙‧坎德勒(Edmund Candler)及歐康納上校(Captain WFT O’Conner),這些人在1912年前的各式活動裏,唯一共同都做過的,就是伴隨1904年英國入侵的軍隊,並且為了使帝國主義暴力入侵圖伯特的行徑有合理的藉口,於是在他們的寫作裏面妖魔化圖伯特的社會與制度。

北京當局於2009年3月2日所發布,紀念「西藏民主改革五十年」的公開聲明裏,其中一段名為「舊西藏政教合一封建農奴制社會」,一開頭就大量引述英國記者埃德蒙‧坎德勒的描述,文章中把他寫實地形容為「關於舊西藏的社會形態,1904年到過拉薩的隨軍記者‧‧‧有詳細的記載」(註11)。他實際上是《每日郵報》(Daily Mail)的戰事特派員,並且被「嵌入」英軍裏面。還有,他在古魯的第一役裏,就被拿刀的圖伯特民兵給嚴重砍傷了。所以,他不但不是個中立客觀的見證者,他甚至在圖伯特待的時間也不長。

那個時期,博巴開始挑戰清廷的統治,但不管他們在政治上變得多有自信,若中國人不被驅逐出去,他們當然無法在圖伯特的行政與法律系統上作出改變。中國的刑求與砍頭系統,一直要到1912年拉薩的中國駐兵最後投降,並被遣送到印度方終結。

有很多證據顯示,年輕的十三世達賴喇嘛與他的官員,不只想要免於中國的政治統治,還想要使圖伯特不必再行使中國的法律與處罰。1893年12月,英國人與中國人在大吉嶺舉行了圖伯特貿易規範談判(譯注7)。博巴被故意排除與談判之外,但噶廈派了噶倫夏札到大吉嶺去監督會議的過程。英國人認為夏札的出現唐突無禮,故意讓他在眾目睽睽下受到羞辱,此事我曾經在另外的文章裏寫過。華達爾當時人在大吉嶺,他採訪了夏札好幾次。夏札反過來要求華達爾提供英國的「刑事、警察、民事等法規」,他想要帶回拉薩,以「‧‧‧改善政府」。華達爾遵從了這個請求,並且給了他一份英國/印度司法系統大致內容的翻譯。根據華達爾的記載,夏札對於其中不強迫被告做出對自己不利的證詞,印象特別深刻,並且驚呼:「唉呀!我們跟中國人學,做的事剛好相反,我們折磨被告,直到他認罪為止!」(註12)

達賴喇嘛對他的國家的未來充滿了文明開化的宏圖設計,第一個清楚的指標緊接在他1895年親政之後發生。剛剛下野的攝政第穆仁波切,開始與兩位侄子,羅布次仁與洛桑頓丹密謀要謀殺達賴喇嘛。事機敗露,第穆及他的兩個侄子被逮捕。非常憤怒的國民大會(tsongdu),希望處死他,但達賴喇嘛拒絕了他們的決議,並且宣布他基於佛教的原則,反對死刑作為懲罰。梅‧戈爾斯坦教授重述了他聽到的一個謠言,說第穆在監獄裏秘密地被殺死。可能有一個太過衝動的官員做了這樣的事情,但除了謠言以外,此事沒有其他的證據可以為憑。查爾斯‧貝爾爵士所寫的偉大的十三世傳記裏,寫到達賴喇嘛告訴他:「‧‧‧直到他逃到印度為止,不管罪行如何,他都不准施行死刑。」(註12)

而他結束流亡回到拉薩後,藏曆水牛年(1913年)4月8日,在他宣布獨立的詔喻裏,他也宣告終止任何我們現在稱之為「殘酷和非常的刑罰」(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s)--這是除了之前廢除死刑外,又另外加諸的。他的詔告講得非常清楚:「還有,過去砍斷民眾的肢體是一種懲罰的形式。從今而後,這種嚴厲的懲罰一律禁止。」(註13)這份詔喻的副本被送到圖伯特各處,而每一區的官府裏都留有一份副本。

查爾斯‧貝爾在他的《圖伯特今昔》一書的索引頁裏,提供了三個提到「圖伯特罷黜死刑」的地方。(註14)著名的英國旅行作家、藝評家與歷史學家羅勃‧拜倫(Robert Byron),在1930年代旅行到圖伯特,並且實事求是地寫道:「死刑現在已經被廢除了。」(註15)即使是在圖伯特境內偏遠的地方如察隅,植物收藏家弗蘭克‧金敦-沃德(Frank Kingdon-Ward),描述發生在1937年的一件政府信差被謀殺的案子,特別說起地方的裁判官沒有權力判決死罪。金敦-沃德因此下了一個結論:「‧‧‧現在的圖伯特政府,取消了二十五年前流行的將罪犯砍斷手的野蠻作法,現在擺盪到另一個極端,不願意把人宣判死刑了。」(註16)

美國的人類學家威廉‧蒙哥馬利‧麥高文(William Montgomery McGovern,他可能就是激發印第安那‧瓊斯角色創作之原型(譯注8)),1922 年偽裝成苦力旅行到拉薩,不只提到了死刑的廢除,還說明達賴喇嘛認為這樣的處罰與佛教不相容。他也寫道,「法律上,現在就任何罪行,裁判官只能判鞭笞、或者流放,包括謀殺在內。拉薩的裁判官說這些判決不夠重,無法嚇阻其他的犯行者,並且對舊制取消表示惋惜。」(註17)

查爾斯·貝爾也提到尼泊爾反對圖伯特廢除死刑,因為有幾件案子是博巴謀殺了尼泊爾人,結果刑罰被判得比較輕。一位「高階的圖伯特官員」告訴貝爾:「尼泊爾當局要求我們必須把那些博巴處死。到目前為止,我們尚未同意。」(註18)

阿藍‧溫寧頓(Alan Winnington),一位圖伯特在被中共「解放」後,被允許進入的第一位左翼歐洲記者,當時圖伯特司法系統尚未「改革」,「拉薩市長也是主要的裁判官」米本廓卡(Gorkar Mepon)對他說:「圖伯特已於好些年沒有實施過死刑了。」溫寧頓討論著「比較輕的處罰」如砍手,但卻得到一個意想不到的答案。「但這樣的事情,在我的記憶裏,從來沒做過。」米本堅持道。(註19)

雖然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之中,不免有缺失與偶然的退步,我們卻一定得闡揚其實踐乃真正的重大與不朽,並肯定它傲人的成就。圖伯特是世界上最早廢除死刑的國家之一。當然,現在死刑在美國與英國仍然存在,也在佛教國家如斯里蘭卡與泰國存在。在後兩個國家裏,據說佛教徒的感情,可以用透過簾幕射殺罪犯而獲得舒緩。日本仍然還有死刑,而不丹一直到2004年才廢除它。

即使違背或違反達賴喇嘛革命性的法律決定的例子裏,也能明確地告訴我們,博巴對偉大十三世的理想是如何戮力以赴,深信不疑。1924年,有一位軍人因為受懲罰而死,圖伯特軍隊的指揮官擦絨(Tsarong),雖曾救過達賴喇嘛性命,不但遭降職,還被永久解除了他的軍事職務。

1913年以後,不只再也沒有死刑的執行紀錄,而唯一「殘酷與非常」的處罰紀錄,也能說明該項法律在圖伯特已經如何深植人心。十三世達賴喇嘛圓寂之後幾年,官員龍夏試圖發動暴力政變。他舉事失敗後,許多政府官員都希望把龍夏處死,但法律卻阻礙了他們。所以龍夏被判以較輕的處罰,那就是雙眼被摘除。然而其過程卻錯誤百出,因為這樣的處罰早就被束之高閣,多年不用,即使那位相對反圖伯特的學者梅‧戈爾斯坦也說,連過去專事處決犯人、也施行過各種刑罰的人,也覺得要再這麼做實在是太難了,所以他們「‧‧‧告訴政府,他們之所以能夠這麼做,只是因為他們的父母親曾經告訴他們,過去是怎麼處理的。」

除了這個例子以外,事實上圖伯特沒有任何其他以「挖眼」或截肢來懲罰罪犯的紀錄。阿藍‧溫尼頓在他的書裏沒有提到任何這樣的例子。中國最主要的美國共產黨文宣家,安娜‧路易斯‧斯特朗,曾經在圖伯特旅行並且寫了兩本書,雖然大量重覆了許多暴行的例子,她的兩本書裏,唯一瞎眼男人的照片卻是同一張。(註 20)斯特朗沒有提供這個人的名字,卻說他「被叛亂分子弄瞎了雙眼,因為他幫忙解放軍修路」。一本1981年出版的中國宣傳圖冊裏,也有一張「被叛亂分子挖眼的牧人」照片(註21)。但到目前為止,我還沒有在中國的文宣材料裏看到任何一張照片,是有人受圖伯特政府的處罰而被弄瞎的。即使那些「被叛亂分子弄瞎」的說法,也必須謹慎小心地看待,因為除了這一行文字之外,似乎沒有任何受害者或罪行的其他細節存在於別的地方可供考證。

中國的這種宣傳裏面,永遠讓人感到驚訝的是,他們對於所謂圖伯特舊社會暴行的說法,完全缺乏任何明確的細節。不只所謂的受害者沒有名字,更令人奇怪的是,連犯下如此惡行者的名字--封建領主或是地方裁判官--也都絲毫未提。中國人擁有圖伯特法庭的整套完整舊紀錄。然而我所知道,沒有任何一位圖伯特貴族、官員或裁判官曾經被明確地控以挖別人的眼睛、切斷別人的手或腳的罪名。成千上萬的博巴被控以「反革命分子」與「分裂分子」罪名而被處死,但我從來沒有聽說任何一位圖伯特貴族或裁判官,因為執行了這些中國文宣裏所講的「殘酷而野蠻」的折磨或罪行,而被處死。即使是那些折磨人的刑具,如此珍惜地被展示於博物館,都沒有註明任何起源與出處。解說文字裏面,從來沒有提起,是從哪個人、哪座監獄或哪座法庭取來的這些刑具,或者是在哪個時期,這些刑具曾經被使用。

而能說的說完,該做的做盡以後,中國那些有關於「吃人的農奴制度」的宣傳幾乎等同於沒有:一再重覆的刑具老照片(很多都是來自中國),還有人的大腿骨與頭蓋骨,都可以輕易在加德滿都、紐約、新德里,近日甚至在北京、香港、上海的骨董店裏買到。

雖然並不是直接有關,但我幾乎在每一個中文宣傳出版品裏一定會看見,有一個實在是太假的虛偽的指控,我必須在這裏提起(並且以後不會再重述)。那就是一張博巴男子背著另外一位博巴的照片。其下的說明文字描述:「背著官員在背上--農奴被強迫進行的許多差役之一。」(註22)首先,那個被背的人,從服裝看起來,明顯不是什麼官員。第二,捏造出這種謊言的北京真理部幹部,大概不瞭解博巴都擅長騎馬,而圖伯特是一個產馬的地方。所有的博巴都會騎馬,包括女人、小孩、老人與喇嘛。只有乞丐與朝聖者步行,而後者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他們的朝聖之旅會因為這樣更有功德。即使是達賴喇嘛,在旅行時也是騎馬的,有時候是騎沒有角的犛牛(nalo)。他擁有一乘官轎(是中國皇帝贈送的禮物),但只有在拉薩的某些正式典禮時才會使用。遍及整個圖伯特,再也找不到另外的轎子。 1912年以前,安班的交通工具是官轎,而其他的中國官員,不論在圖伯特或在康省,也都是坐轎子。

事實上,有些學者認為趙爾豐在圖伯特東部之所以戰功彪炳,就是因為他不像其他中國官吏,黏在轎子上、手不離鴉片煙管的緣故:他是一個會跟手下同甘共苦的強硬領袖。台克曼寫說趙爾豐「不像有點娘娘腔又愛享樂的四川人,他討厭坐轎子,並且騎著馬在圖伯特東部四處跑。」(註23)

騎馬的趙爾豐也許是值得欽佩的,但這裏也許應該再度指出,在博巴這方面,每個人--最高階的喇嘛、貴族、嬤啦(老太太)、仕女甚至博東的省長本人,不是騎馬就是走路。

以人類來抬其他人類的風俗習慣,顯然是中國的,不是圖伯特的。中國傳統的交通工具,大體上是由抬椅、轎子、與黃包車所組成的,全都是靠中國的苦力來扛或拉的。老舍著名的小說《駱駝祥子》,就是令人心酸地描述其中一位罹患肺結核、吸鴉片、以拉車為業的人的悲慘生活。在中國共產黨的統治下,我在拉薩的一個表親(因階級成份不好)被指定拉木板車(therka)的工作。超過二十載的日子裏,他在聖城各處,拉過建築材料、農產品、客人,現在手上還有厚繭可以證明。

如果你翻閱1913年以後,共產黨入侵之前所寫成的圖伯特遊記,不論是歐洲人或中國人所寫的,先前紀錄中所見到的殘酷的懲罰,似乎都消失了。海恩里希‧哈勒讀了大部份早期英國旅遊者的負面描述,寫道:「我們從來沒有見過如此殘忍的處罰。隨著時間的過去,博巴似乎變得更慈悲為懷。我記得看過一次公開鞭笞,那時候心裏還想實在打得不重。」

查爾斯‧貝爾也說了類似博巴愈來愈紳士、文明的話,並且在這裏或那裏暗示著這都是因為與英屬印度接觸,才得到的文明影響。史德文說得更直白,他說就是因為達賴喇嘛與圖伯特官員流亡大吉嶺,因此吸收了英國的風俗與法律,才有如此的轉變。我們也許在某個程度上可以同意貝爾與史德文,然而我們也必須記得英國人當時在印度與其他殖民地,還把許多土著用絞架絞死。所以十三世達賴喇嘛決定要廢除死刑,不可能真的是受到英國模式的影響。

圖伯特的法律制度,即使經過十三世達賴喇嘛的改革,顯然仍然不完美,也有腐化,而許多懲罰仍然非常暴虐。例如圖伯特的標準處罰,以皮鞭鞭笞犯罪者。這個比不上英國皇家海軍用的「九尾鞭」( the cat-o’ nine tails,用在英國海軍與監獄,直至1957年),有時候英國人在鞭尾加上鋼球或鐵刺,以增加鞭撻的傷勢。

而圖伯特的死亡人數也大幅降低,因為受刑人被鞭打的部位改為臀部而不是背部。然而以今天的標準而言,它還是無可否認的殘酷刑罰,而我也不認為這樣的行為可以辯解,即使它是在1950年前的圖伯特實施的,即使今日許多非洲與亞洲的國家仍然還有這樣的懲罰:包括巴基斯坦、阿富汗、馬來西亞、沙烏地阿拉伯‧‧‧,當然還有中國--中國的已經現代化,現在用的是電棍。

圖伯特的監獄肯定也不是什麼愉快的地方。但除非在受審時間裏,關押犯人在圖伯特大部份地方都是不實施的,因為所費不貲,還會衍生很多問題。根據唯色的說法,拉薩只有兩個小監獄,「它們各自只容得下大約二十人左右。」另外一個談到圖伯特司法系統的消息來源,也提到拉薩的雪(Shol)法庭監獄,空間很小,只能夠容納「三十到五十個人」,而主要的城市如朗孜廈監獄,只有兩間囚室,還有一間地下室,大概能容納的人不超過三十個。(註24)罪犯通常是用腳鐐來限制行動,並受允許在城裏面四處遊走,沒有人看管,以乞討為生。而重要的政治犯則被放逐到圖伯特西部或南部,就像貢培啦、江樂金、代本瓊讓(譯注9)以及其他人。只有少數幾個個案裏,政治犯才真正被關在拉薩的監獄裏。像龍夏被關了四年,而更頓群培被關了三年。

根據唐納德‧洛佩茲的研究,更頓群培被關在拉薩城監獄裏時,他「‧‧‧得到樓上的一個另外房間,並且可以從朋友那裏得到食物、床具。」後來他被移轉到雪監獄。雖然那裏的物質條件比較差,他受允許得到書寫的工具。他繼續寫作《白史》,還寫信,也寫詩。在他獲釋後,政府「給他提供了祖拉康旁邊的房間,就在農業部的上面,給他提供金錢與青稞的生活津貼,指示他繼續寫作《白史》。他卻沒有繼續下去。」(註25)我提這件事,不是為了美化圖伯特政府對此位大學者的對待,而是要跟中國監獄的狀況比較。在中國的監獄,有人曾在勞改營裏寫詩或寫歷史的嗎?

而大赦在圖伯特也並非不常見,當所有的囚犯被釋放,法庭與監獄空無一人後,就打掃清潔並且飾以吉祥的白粉圖案。而此事發生的時機,是在認證達賴喇嘛的轉世靈童、舉行他的坐床大典、或者適逢他的本命年(kag, "噶")之時。也會在攝政上任時、國家有難時、或者舉國慶祝佳節時發生。

中共宣傳的「布達拉宮充滿毒蠍的恐怖地牢」也是天方夜譚。拉薩的監獄可能有幾隻蠍子與蜘蛛,就好像任何潮濕的地方都有一樣。龍夏曾跟他的兒子抱怨這些小生物。一位拉薩市民,圖登昆桑,在他的回憶錄裏寫道,一支中國文宣隊如何在拉薩的一座監獄拍照與攝影,他們事先在監獄裏放置骨骸與蠍子。「雪居委會要孩子們收集蠍子,好拍攝宣傳電影。但當他們要拍的時候,蠍子不肯乖乖待在它們被放在屍體的原來位置上,一直逃到牆壁的洞裏去,所以只好用拍攝時看不出來的的線綁住它們的腳,才能固定在同一個地方。」(註26)

而圖登昆桑的書也讓我們可以比較和對照,圖伯特傳統的刑法系統在其規模與所犯的錯誤與不公上,比起中國當局在圖伯特(以及中國本土)創造並且維持的龐大監獄與勞改制度,實在是微不足道到可以完全忽略的程度。1959年以後,單單在拉薩,就有好幾座大型監獄與關押之地,如西藏軍區司令部、策仁莊園、羅布林卡、扎基、古扎(也許還有一兩個我沒提到的),成千上萬的人被關押起來,而其中至少有三個,圖登都曾經待過。圖登也在納金(Nanchen)與波札木(Powo-Tramo)的勞改營裏待過,他在那裏,與其他數十萬博巴囚犯一起被奴役,有數萬人死去。我們也必須要提及,在安多與康,另有柴達木、木雅(Minya)的惹拉塘(Ragnakhag)、以及達折多(康定)北邊的雅惹普(Yakraphuk)等巨型勞改營(譯注10)。自不待言,我們現在所說的,都是現在進行式。

中共統治下的現在進行式,也是過去博巴在清朝統治期間,同樣必須忍受的野蠻殘忍、不公不義以及恐怖驚悚--直到我們在1912年獨立為止。

譯注:
1:有凌遲三日,剜割三千刀之說。

2:趙爾豐,1908年清廷駐藏大臣,兼任川滇邊務大臣。

3:清朝時,康熙皇帝規定了枷的上限重量為七十斤,次級的為六十斤重,長度為三尺,寬度是二尺九寸,並規定各地衙門都要案照刑部的樣本進行立枷之刑。參見維基百科中「枷項」一條:枷項是將犯人綁在衙門前或市中心示眾的一種刑罰,若枷的重量過高,很容易令受刑者死亡,所以枷項不但是酷刑,還是一種死刑。

4:嘉央諾布原文中是用英文拼成jaochang,教場,為軍隊平日操練及處決犯人的場所。本意為古時操練檢閱軍隊之場地。唐˙楊巨源˙贈鄰家老將詩:「拂雪陳師祭,衝風立教場。」西遊記˙第九回:「丞相領旨出朝,即往教場內點了兵,徑往江州進發。」

5:應指僧格與邁祿。

6:嘉央諾布原文,應為「五刑」。《史記‧李斯列傳》:「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論,腰斬咸陽市。」二世二年,西元前208年,具斯五刑,李斯備受五種刑法。《漢書‧刑法志》:「漢興之初‧‧‧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引自李偉泰等著《史記選讀》(台北:國立台灣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67頁註釋139。

7:並簽定了《中英續定印藏條約》。

8:印第安那‧瓊斯,即美國冒險動作片的男主角,由哈理遜‧福特主演。

9:根據梅‧戈爾斯坦,貢培拉,即圖登貢培拉,於1939年被流放到工布澤拉崗地區,貴族江樂金(Changlochen)被流放到則拉宗。代本瓊讓(Khyungram)則是被控以密謀推翻政府,在1940年被流放到圖伯特西部。

10:西藏軍區司令部所在地,是最早關押所謂「叛亂分子」之處。貴族策仁的莊園,在拉薩附近,也是最早關押所謂的「叛亂分子」之處。羅布林卡,1959年 3月之後,在羅布林卡設立俘虜營,關押所謂的「叛亂分子」。納金電站(Nanchen),位於拉薩東郊,修建於1958年。波札木(Powo- Tramo),現建成波札木公路,屬於川藏公路,位於今林芝地區波密縣,當年由被補的博巴所修建。木雅(Minya),今四川省甘孜州康定縣境內。惹拉塘(Ragnakhag),折多山以西,距康定約七十公里,1939年曾由國民黨政府修建機場處,又名營官寨飛機壩。雅惹普(Yakraphuk),可能指新都橋勞改營,專門關押所謂的「叛亂分子」及四川省的重刑犯。


原文注釋:

1. 白佐良《十八世紀早期的中國與圖伯特》萊頓,1972年,頁149。Petech, Luciano. China and Tibet in the Early XVIIIth Century, E.G. Brill, Leiden, 1972, pg 149

2. 卜正民等《千刀萬剮之死》哈佛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251頁。Brook,Timothy. Bourgon, Jerome. Blue, Gregory. Death By a Thousand Cut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g 251

3. 美國之音,張楠,「西藏作家質疑北京版的西藏歷史」。Zhang Nan, Voice of America, Mar 29, 2009, “Tibetan Writer Questions Beijing’s Version of Tibetan History”Source: VOA,29 March, 2009.

4. 柔克義編,《薩拉特‧錢德拉‧達斯到拉薩與圖伯特中部之旅的腳註》,1902年,第187頁。Rockhill, William. ed. Footnote in Sarat Chandra Das’s Jourtney to Lhasa and Central Tibet, 1902, pg 187

5. 王圻纂輯,《三才圖會》:明朝繪圖類書,描繪天地人三界中的一切。南京:萬曆刊本,1609年。Wang Qi, ed. Sancai tuhui Illustrated compendium of the three powers [heaven, earth, humanity]. Nanking: wuyun xuan, 1609.

6. 與Lotan la的談話,達蘭薩拉,1973年11月。

7. 白佐良前引書,196頁。Petech, pg196.

8. 台克曼《一位領事官員在圖伯特東部的旅行》,倫敦:劍橋大學出版社,1922年,第228頁。Teichman, Eric, Travels of a Consular Officer in Eastern Tibe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London, 1922, pg 228

9. 史德文,「與圖伯特東部的人們一起生活」《國家地理雜誌》1921年9月號,第325頁。Shelton, Albert. “Life Among the People of Eastern Tibet”, National Geographic Magazine, September 1921, pg 325

10. 史德文,《圖伯特歷險記》,紐約。1921年。第93-94頁。Shelton, Albert. Pioneering In Tibet, Fleming H.Revell, New York, 1921, pg 93-94

11. 中文的原文,應為《西藏民主改革五十年白皮書》全文。“Full Text: Fifty Years of Democratic Reform in Tibet” http://news.xinhuanet.com/english/2009-03/02/content_10928003_4.htm

12. 華達爾《拉薩及其秘密》,倫敦,1906年,第48頁。Waddell, L.A., Lhasa And Its Mysteries, Methuen & Co., London, 1906, pg 48

13. 查爾斯‧貝爾《一位達賴喇嘛的畫像》倫敦,1946年。Bell, Charles Portrait of a Dalai Lama, Wm.Collins, London, 1946, pg

14. 夏格巴《圖伯特政治史》,耶魯,1967年,第248頁。Shakabpa, W.D. Tibet: A Political History, Yale, 1967, pg 248

15. 查爾斯‧貝爾《圖伯特今昔》,倫敦:牛津大學出版社,1924年。見索引條:「圖伯特廢除死刑」:頁142, 143, 236。中譯本《西藏的過去與現在》。Bell, Charles. Tibet Past and Present. Lond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24. See index: “Capital punishment abolished in Tibet, 142, 143, 236.”

16. 羅勃‧拜倫《先至俄羅斯,再到圖伯特》。倫敦:麥克米倫。1933年。第204頁。Byron, Robert. First Russia then Tibet. London: Macmillan & Co., 1933. pg 204

17. 弗蘭克‧金敦‧沃德《藍嬰粟之鄉》,紐約:現代圖書館,2003年,頁222。Kingdon-Ward, Frank. In the Land of The Blue Poppies. New York: Modern Library, 2003. pg 222.

18. 威廉‧麥卡文《偽裝到拉薩》,紐約:世紀公司,1924年。第388-389頁。McGovern, William. To Lhasa in Disguise. New York: Century Co., 1924. pp. 388-389.

19. 貝爾《圖伯特今昔》,第236頁。Bell. Tibet Past and Present., pg. 236.

20. 阿藍‧溫尼頓《圖伯特:旅記》,倫敦:勞倫斯&溫夏有限公司,1957年。第99頁。Winnington, Alan. Tibet: The Record of a Journey. London: Lawrence & Wishart Ltd., 1957. pg99.

21.安娜‧路易斯‧斯特朗《西藏見聞》,北京:外文出版社,頁110-111。 Strong, Anna Louise, Tibetan Interviews, New World Press, Peking 1959 between pg 110-111.

安娜‧路易斯‧斯特朗《西藏農奴站起來》北京:外文出版社,頁74-75。Strong, Anna Louise, When Serfs Stood Up in Tibet, New World Press, Peking 1965, between pg 74-75

22. 譯注:目前網路上找到的相關說明:「農奴主外出時,強迫農奴像牛馬一樣背著他們走。」而嘉央諾布是依據1981年英文版的中國宣傳作品所寫:新周(編),朱力著‧文,《變革中的西藏》北京外文出版社,第56頁。Jin Zhou, ed. Tibet No Longer Mediaeval, Foreign Language Press Beijing, pg 56.

23. 前引書,第56頁。Ibid. pg 56

24. 台克曼前引書,第36-37頁。Teichman, pg 36-37

25. 蕾貝卡‧法蘭奇《金軛--佛教西藏的法律宇宙學》(綺色佳:康迺爾大學,1995年。)第325頁。French, Rebecca. The Golden Yoke: The Legal Cosmology of Buddhist Tibet, Cornell University, Ithica, 1995, pg 325

26. 唐納德‧洛佩茲《狂人的中間道路:反思圖伯特僧人更頓群培的真實故事》,芝加哥:芝加哥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43頁。Lopez Jr., Donald S. The Madman’s Middle Way: Reflections on Reality of the Tibetan Monk Gendun Chopel,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2006, pg 43

27. 圖登昆桑《中國統治下的拉薩生活回憶錄》紐約:哥倫比亞大學,2007年,頁51-52。Khetsun, Tubten.(translated by Matthew Akester) Memories of Life in Lhasa Under Chinese Rule,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2007, pg 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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